主题开始: 中国科学院重金引进外籍博士后:不能是华裔! Gwaiter.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我院做访问学者,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培养,建设长远的国际学术交流网络,院特设立“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成立计划组织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由副院长、秘书长以及有关局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人事教育局领导担任。 第二章 计划内容 第三条 计划在创新三期每年择优聘请50名外籍优秀博士到我院工作。聘用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根据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四条 采取院、基地、所共同支持方式。院以配置流动创新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的方式支持研究所(每人每年10万元);研究所为每位外籍青年访问学者提供不高于10万元年薪酬,并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如访问学者携带配偶和子女一同来访,研究所可根据情况提供1-3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外较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非华裔外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学术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思想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进展; 3.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符合申请单位科技创新要求,愿意加入到申请单位实验室、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 4.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申请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向海外发布招聘信息。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者,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资助申请书》,直接向招聘单位申请,并同时提交个人简历、发表论文/论著列表、本国所在单位同意函、同行专家推荐信、本国医院提供的近期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经招聘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院计划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单位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院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3月和9月份受理两次。 第八条 招聘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专门评审推荐。院将邀请和组织中科院海外评审专家和国内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1. 申请者的科研经历和学术水平; 2.申请者科研思想的创新性,所提出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理论或现实意义以及实施可行性; 3. 申请者与研究所的合作前景; 4. 研究所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计划组织委员会择优确定入选者,并报计划组织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 对入选计划的学者授予“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访问学者”称号,由接收单位代表院向入选者颁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所负责对入选者进行管理。研究所需与入选者签订统一格式的项目聘用合同,就工作内容、责任、待遇、条件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做出约定,并明确规定入选者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入选者需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职业签证(Z签证),或者凭我院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申请访问签证(F签证),研究所在学者来华后协助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及更换职业签证等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外专发〔2006〕61号),研究所需在中国境内为入选者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有关医疗保险和意外险,不具备购买商业保险的地区,接收单位可参照本单位公费医疗方式解决入选学者有关医疗和保健问题,并在相关协议中加以明确和限定(由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情况设定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院负责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入选者在计划结束时需提交《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计划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入选者执行期满,根据入选者和研究所双方意愿可提出延期,并报院计划组织委员会批准。延期时间为1年,入选者和研究所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延长期间有关费用由研究所承担。 第十六条 入选者受本计划资助所取得的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其与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中约定,并均应标注“受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资助”(英文:Research supported by the CAS Research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Young Researchers)。 第十七条 院对计划执行结束后,愿意继续留在研究所工作者,研究所经向基地申请,报院计划组织委员会备案,可直接纳入项目“百人计划”支持和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研究所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海外的“中国科学院外籍学者”的联系,逐步形成合作网络。“中国科学院学术研讨会”支持邀请部分海外的“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参加。 第十九条 对入选者在计划执行期间擅自离岗或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研究所应及时终止计划,并报院计划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剩余经费及时返还院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1跟贴⇩ 作者:专心论坛(2007-02-01 13:47:33),[首贴] |
Gwaiter.com |
谢谢您的阅读 (总1跟贴) 跟贴开始: |
不知道LZ用红色标出为了什么。 我非常赞同这一条。即使是外籍有些人是国内出去留学后来获得国籍的,有的虽然是从小生长在那里的,但是都无法摆脱华人的习惯和思维方式。搞科学就要有不同的思想,要找华人,国内够多的了,而且水平也不一定差。所以就应该找非华裔的科学家。正所谓百家争鸣! 作者:无名访客:58.41.129.21(来自:上海市普陀区 电信ADSL)(2007-02-01 19:51:35) } |
Gwait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