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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地产权私有化改革的根本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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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报道周刊

论中国农地产权私有化改革的根本性障碍

张新光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确立农地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上,党内外曾经发生过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由于当时还存在着许多理论上的误解,对土改后出现的所谓“两个积极性,两极分化,两条道路”做了错误判断,由此造成人民公社“理想”试验不断延续。

  实际上,从我国古代的农业文明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私有制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它的优点是:(1)私有土地的产权比较清晰,具有自我保护的约束机制;(2)私有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具有适度规模的经营机制;(3)农民租赁私有土地的多样性选择,又具有一定的激励机制;(4)在封建私有土地制度下,每当人地矛盾激化时,农民会主动地限制家庭人口规模扩大,具有控制人口增长的自我约束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农地私有制有利于加强9亿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自我保护 [1]。

  建国55年来经历了土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大包干及第二轮土地延包等3次农地制度大变革,都是由农民平均占有或平均使用土地。新中国农地平分机制逐步形成得以延续,至少有五种“硬性”的制度约束。(1)以传统村落为单元,由农户直接占有或使用耕地的历史地域界限没有发生根本变化;(2)平分土地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加剧人地矛盾激化,并造成人地比率下降和农地细碎化经营,导致土地报酬递减和边际效益下降;(3)国家土地征用制度规定直接造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单向转移到城市国有土地,致使农地储量净减少,严重侵犯亿万农民的土地权益;(4)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又把亿万农民长期固定在有限的耕地上,进一步加剧农村人口就业压力,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制度性障碍;(5)国家法律严禁土地买卖,长期关闭农地交易市场,极大地限制农地资源自由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导致市场机制在配置农地资源中失灵。由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的整体性转轨,是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惟一的正确途径[2]。

  一、关于农村土地“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中国封建土地分配制度不公平是不容质疑的历史事实。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改只做到同一村落内部分配土地相对的“公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几千年历史遗留下来村落与村落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相差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地域限制。因为土改是以乡村为单位平分土地,即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和主要财产以及所有祠堂庙宇等公地由农会接收,连同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距离上远近搭配,使所有农业人口获得相对均等的土地所有权。而我国历史上却是以“计口授田”的办法均平土地,即各地都执行统一的分配标准。譬如战国初期魏国贤相李悝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再如唐代的“百亩授田制”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农户都可以领取百亩之田耕种,各农户劳动力与土地是在差不多固定的比例下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改并没有真正做到各地农民初始的分配“公平”,又使农地使用过于零星分散,导致出现一个现代的“超小型”农业社会。令人玩味的是,毛泽东早在1943年发现“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贫苦”[3],也正是由他推动土改运动使全国耕地变成细碎化经营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土改结束后,由于每个农户的经营技术、管理水平、资本积累、心理需求、价值趋向不一样,加上各地农户使用土地的数量存在着很大差距,这必然要求耕地自由的流转。因此在1950年6月召开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认为新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其实质是把中国农村土地从地主所有制改变为农民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家庭个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继承等。这是对我们党早期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做了系统性总结,也是土地革命延续、扩展和进一步深化。从总体上看,建国初期农地产权清晰,地域边界明确,生产经营自由,收益分配自主,真正把农地所具有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既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培育土地市场,又为新中国农地市场化道路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关于农地私有化导致“土地兼并”与“两极分化”的问题

  解决现实的土地问题,必须重新认识历史。“人地矛盾→小农经济→土地买卖→地主兼并→两极分化→农民战争……”像这样的历史叙述公式,几乎成为我国历史学家们反思历史、明鉴教训的一组定论。于是,“均田免粮”、“打土豪,分田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等农民起义口号,又成为历代仁人志士不懈追求的政治理想。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在全国广大农村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平分土地”运动,之后又接连发生像“农业合作化”、“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这样的政治性运动,试图切断自秦汉开始到清末两千多年间耕地始终在“国有→私有→国有→私有”三轮大的循环,以避免再次出现历史上封建政权屡次兴衰交替的“千古历史之迷”。然而,持续半个多世纪“平分土地”的结果是:农地平分机制(核心是所谓的“集体成员权”以及由此带来的“集体博弈”)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农民人地比率下降,直接造成农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报酬率递减和边际效益下降。土改是它的历史起点,农地集体化隐含着平分机制,“大包干”和第二轮土地延包实际上更是彻底的“平分土地”。目前,全国已有1/3的省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有66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半亩,而联合国确定土地对人口最低生存保障线不低于0.8亩。这说明,我国农地“福利化分配”趋势日益明显,耕地保持静态的“超小型”经营方式已经被固化。特别是改革开放26年来,官商勾结一起钻国家征地制度“漏洞”,侵占农村集体土地面积高达1亿亩以上,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净流失至少20000亿元以上,造成全国失地农民有4000万人以上。此外,由于我国长期坚持产权模糊的“土地公有制”,还造成大片国土沙漠化、水土流失加剧、森林覆盖率下降、生态环境恶化……

  人们不禁要问:土地,作为传统农业文明的第一生产要素,曾经给人类带来长期的安宁和保障,缘何会在当今的中国变成这般模样?!其实,从“土改”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继续搞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国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沧桑,但农地市场化改革模式至今还没有与世界接轨。我国始终走不出“人地矛盾”与“农地市场化”困境的症结,在于我们对历史解读的错误和僵化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不想再去做历史追问,因为那是大学问家看家的本领。这里仅借助日本这个“鲜活的实例”来说明问题。

  日本是一个“弹丸小国”,人均拥有耕地面积只有0.031公顷[4],相当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的1/3。因此日本农业的基本特点是:土地零星分散、产权私人所有、经营规模家庭化。1952年日本《农地法》规定,每个农户土地规模最高限额为3公顷以内,并严格限制农地流转。到1961年日本政府重新制定的《农业基本法》开始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放宽对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限制,并试图通过政府提供优惠贷款的办法来帮助农户购买土地,扩大家庭经营规模。而日本农地经营规模从户均0.8公顷扩大到户均1.2公顷经历了近35年[5]。1980年到1993年的14年,日本工业现代化水平已十分发达,而日本的农户土地规模“纯集中率”只提高了11.1%[6]。由此可见,尽管农业规模化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农地规模集中却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更何况我国山地占33%,丘陵占10%,高原占26%,盆地占19%,而平原只占12%。像这样的土地资源分布状况,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难以很快地搞成集中规模经营,再说当今的中国9亿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了,随时可以寻找到更多、更大的就业选择空间,没有必要死守住过去的“一亩三分地”。总之,现在仍然人为地设置障碍以阻止推行农地私有化,实在是既误国又害民之举。

  三、关于农村土地“福利化分配”与“国家粮食安全”的问题

  如果说土改后发生农地私有化“变异”和改革开放之初只能搞“大包干”都是由于长期受到极“左”路线干扰的话,那么到1999年农村搞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仍然始终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并在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加以保护,则主要是考虑到所谓的“农村土地福利化分配”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政治问题,却忽略了“积极采取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努力构筑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这样的治本之策。

  实际上中国政府把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混为一谈了。其实这两种制度设计绝对不是一码事。过去,毛泽东曾严厉批评过国家卫生部是“城市老爷部”,只为少数市民服务不替几亿农民着想。现在又有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及其延伸机构,都是为城市市民服务的官方机构,专门考虑几千万下岗职工就业的事,根本不去考虑全国9亿农民生存的问题。”这些话虽然尖刻一点,然而也不无道理。试想一想,自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管理体制以来,农村、农业、农民为城市、工业、市民无偿奉献达半个世纪之久,如今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结构逐步完善,建立起来了,综合国力已占据世界第6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拉大到3.1:1。这难道说就应该扔下9亿农民兄弟不顾吗?!

  顾名思义,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保障服务重要的制度体系建设。对于9亿农民来说,接受和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好处,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权利。如果提供社会保障的全部义务都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担,国家和社会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那就根本不能叫做社会保障制度。事实上在“种田赔钱”的大环境下,我国东南沿海富裕地区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单纯依靠土地(这里的农地更多的是被当做资本看待),而中西部粮食主产区的农民也无法单纯依靠土地生存(在这里,近几年农民种地变得经常赔钱,农地更多的成了一种经济负担或甩不掉的“包袱”)。因此把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9亿农民的生存保障论调是难以成立的。

  中国共产党面对“两难”选择,对未来的农地制度设计是“摸棱两可”的。一方面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还没有其他手段可代替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时,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另一方面又强调在解决人地矛盾问题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主要应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发展小城镇逐步减少农业人口,引导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合理流动,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生产要素流动,这是治本之策[7]。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既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绝妙构想,但其实质是“自相矛盾”的农地制度设计。它只会贻误“由可耕地集体所有制向农民私有制转化”,进而“由行政性的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整体转轨”,推迟或延误我国农地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因为即使到2030年,中国农村总人口仍高达8亿人左右,而这期间预计各项建设将会继续减少耕地面积5450万亩,人地矛盾只会加剧而不可能缓解。试图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的所谓“福利化分配”论调真实用意在于,推脱国家应该承担向全社会人口(主要是9亿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却无意中给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其核心是农地制度创新)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理论陷阱”。

  至于说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观点,这里用不着浪费笔墨来展开反驳。看一看近年来土地撂荒的惊人场面:从非农产业发展迅速的东南沿海地区到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从边际产出率偏低的土地到旱涝保收的高产农田,从季节性抛荒发展到经常性抛荒……照此一直死守下去能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难道说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带来的优越性?这难道说是“大包干”带给种田农民的积极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新的国家粮食安全观”(包括全球开放观、市场调节观和结构与总量观)[8],但还应该注意研究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实行耕地私有化制度的大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农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利用国家给予种地农民的直接补贴,使9亿农民的“可塑性”[12]和农地综合利用的“弹性”(我目前正在撰写这方面的论文)逐步得到增强和提高。因此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途径是,通过市场引导以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使种粮食能够赚钱并且比外出打工赚得容易才行。

  四、关于“大包干”的灵验与“双层经营体制”的神话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改革长期被锁定在一个大的前提下,即“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双层经营体制”的提法做了两点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二是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并强调“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化,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由此认定在农业生产领域,“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经营方式,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9]。其实这一时期的几种说法应该分开来讲:即要求“分田单干”是广大农民真实的愿望;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农民的”这句话,实际是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地方干部简化的总结;所谓的“双层经营体制”(既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则是参与农村决策的专家们提出来的,这种带有“官方语言”性质的一个新概念最早登台亮相大概是1983年的“一号文件”。1979年至1984年“大包干”显灵,使全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连续大丰收,但好景不长就出现农民增收后劲不足的问题。党和国家及时把农村工作重点放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等方面,更加突出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的功能。然而“强拗的瓜不甜”,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拿出浑身解数也没有把集体经济真正地搞起来。20世纪90年代至今,像“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基地”等农业产业化逐渐升温,而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一直处于缓慢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大做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制定出“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方针,并允许和鼓励农民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承包地流转。2004年中央出台新的“一号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质是把过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统一服务”的功能转变为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组织以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来完成。由此想到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曾明确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0] 在这里,邓小平把农民搞“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分为“两步走,两次飞跃”,还强调说搞土地规模经营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但后来的权威解释是,我国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至少要等到“大多数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并具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固定的收入”。何时才能等得到呢?再过30年,中国农村人口仍然保持着8亿人左右的规模,几乎和现在的农业人口总量差不多,又怎样去搞土地规模经营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呢?因此从实践上看,9亿农民主要依靠土地资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再加上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农村土地、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大力兴办像土地股份合作制这样的经济实体,肯定会比单纯盯住“七所八站”搞五花八门的所谓“改制”见效快得多。其实我国关于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就提出来了,但迄今为止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去反思吗?

  总之,国家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严格的管制不放松,“多予、少取、放活”的六字方针最多只能落实前四个字,所谓的“放活”许诺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如回良玉副总理指出:“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一些长期困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远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五、关于“改革国家征地制度”与“农地私有化将会影响国家建设”的奇谈怪论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进行土改开始,凡国家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土地都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明确规定:农户对分得的土地拥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等权利。但随后于1954年9月20日颁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表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从一开始就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国家保留对农村土地使用最后的处置权。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确立之后,国家与农民之间又产生一种特殊的“权利”,这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具有“准行政性质”的乡村集体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无偿的无期限的征用土地。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等一系列政治性运动中,出现了行政权大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习惯性“政治势力”,导致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分散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的25年来,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与工商企业甚至是个体商户共同联手,利用国家征地制度中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漏洞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模糊”的便利,大肆圈占土地搞所谓的“开发区”,侵吞农民的经济利益,以至个别的乡村干部把集体土地卖掉之后农民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央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行的国家征用土地制度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真正做到这一条,重新制订或修改有关国家征地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但必须要首先明确农村土地财产权的问题。只有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才能够把国家法律制度约束力与加强农民的土地权益自我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我主张,以推行农民宅基地普遍私有化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根本性的大变革[11]。至于有少数学者担心农地私有化后可能会有部分农民“漫天要价”,而提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甚至影响经济发展速度的问题,我认为要尊重农民的合理要价,而不能随便剥夺农民。

  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布的现状据1996年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12]。其中,国有土地资源储量中大多分布在西北和东北高寒地区,如西藏、新疆、青海、黑龙江、甘肃、四川等省国有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高达99.58%、97.56%、88.59%、71.24%、58.16%、55.59%。今后我国提高国有土地资源利用水平,对于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来说,一方面,要求进一步明确城镇国有土地资源的归属,即城镇国有土地资源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土资源部享有城镇国有土地的全部产权,以便于利用全国统一的“城镇国有土地资源税”杠杆来调节城镇国有土地资源使用中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城镇国有土地资源使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便于提高城镇国有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经济效益。而对于城镇以外的非耕地国有土地资源,包括现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切非耕地资源(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道路等公益性土地),一律收归国家所有,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地位,并依法加强对国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这是因为:(l)马克思指出:“森林是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归私人所有,而归国家管理的情况下,森林的经营才有时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全体的利益。”[13](2)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公益性土地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3)建国5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出现了许多“无主”的大面积空闲地,使社会成员非法占用“四荒地”、滥垦滥伐公有山林以及过度放牧等现象不断发生却又屡禁不止,这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现象和沙漠化蔓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确立起非耕地资源归属国家公有的法律地位,造成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土地产权模糊”的现象。因此,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科学制订国有土地资源总体整治的规划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对非耕地资源有效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加强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要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益型和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商业型“双轨制”运行的模式,进行国有土地资源开发的有偿使用,依靠中央政府财政补贴、金融扶持与利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恢复和开发“原始自然性”的非耕地国有土地资源。

  至于可耕地资源,这是历代政府与农民之间矛盾最集中、争论最多的焦点问题。时至今日,土地问题的核心仍集中在产权归属的问题上。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1)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之所以会出现所谓的“三农问题”,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农地制度“产权模糊”的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地解决。正如国际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德尔博格所言:给农民以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们又会把绿洲变成沙漠。这表明,农民对土地制度安排有着理性的反应和明确的要求。(2)农业合作化以后,部分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冒着“杀头”的政治风险一而再、再而三地搞“包产到户”试验,足以证明“农地私有,家庭经营”的确是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和传统文化一个难以磨灭的重要特征。(3)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左”的干扰仍在继续,“以階級斗争为纲”的政治意识形态氛围很浓,致使党内“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国家与农民之间不得不做出妥协和让步,其结果是只能选择不触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半截子”农村改革。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搞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于受到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理论”误导,使我国农地市场化改革继续沿着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往前延伸。近年来不断地出现农民“种田赔钱”和“土地撂荒”现象以及“圈占农地热”屡禁不止等问题的发生,再一次警示我们 必须确立起9亿农民拥有可耕地资源的私有财产权以加强自我保护。(4)经济合理性是衡量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惟一理论依据。在一般意义上,只要一个家庭中有三代人同时使用同一块土地(通常25~30年为一个周期),就应当确定为私有土地财产权而能误认为是永久使用权(或永佃权、永包权)。缺乏经济效率的“两权分离”的农地经营制度是违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我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使用权相分离是低效率的,实际上是传统小农制经营方式的延续必将会淘汰。(5)我国现行的农地经营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经济上实际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相分离的问题,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依法确立起农民对可耕地的家庭私有制,是下一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张新光.我国农地平分机制形成的机理及其负面效应分析[J].红旗文稿(求是杂志社),2004,(3).

  [2] 张新光.论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的整体性转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3,(5).

  [3] 毛泽东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国际统计年鉴(1997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5] 韩鹏,许惠渊.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02,.

  [6] 杨林娟.美国、日本的农地制度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启示[J].甘肃农业,1999.

  [7] 中共中央组织部.农村基层干部读本[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

  [8] 马晓河.新时期中国需要新的粮食安全观[N].粮油市场报,2004-02-05(01).

  [9] 张新光.中国农民的特质问题的理论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04,(3).

  [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1] 张新光.新中国农地制度变革的一条主线-平分土地.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三农”问题特刊.

  [12] 刘育成.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R].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2002.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作者Email: zhxg@xy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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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能专心(2006-11-19 17:21:36),[首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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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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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名访客:221.133.227.225(来自:上海市 澳宸科技)(2007-01-11 13:45:49) }
{ 6楼:

无恒产无恒心,土地私有是保障民族发展的法宝。

土地党产是国家积贫的根本,是环境风水被破坏的主因。

作者:无名访客:121.29.24.253(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 联通ADSL)(2007-02-09 12:52:15) }
{ 7楼:

粮食收购价太低,钱都给中间和销售赚去了。所以粮食再怎么涨价农民受惠都很小。收入少了,分给农民的地荒着不种,都跑去城里打工了,冲击着城市里的人的生存环境,就业紧张了,福利下降了。电视里总在说什么农民为什么城市建设怎么怎么了,但是你要想清楚,是有钱拿的,不是义务劳动。其实大家都不容易,问题在于管理者,那些高官们。各个千万上亿的往自己口袋里捞。这样下去早晚会出事。

作者:无名访客:222.70.16.34(来自:上海市杨浦区 电信ADSL)(2007-03-03 22:06:15) }
{ 8楼:

土地私有制?包藏祸心和极端贪婪的资本家才会这么鼓吹(据说资本家的哲学是: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哪怕死后洪水滔天,当然更不怕引发革命了)

要知道,土地是紧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私有化就必然会向少数资本雄厚者手中集中,产生绝对垄断,导致土地及其附属产品(房屋等)价格越来越高不可逆转,这就是市场作用产生的土地兼并,最后引发历史周期率。

作者:无名访客:220.169.160.114(来自:湖南省岳阳市 (岳阳县)电信)(2007-03-04 00: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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