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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车主进信用黑名单 湖南豪华车造假骗赔风盛
来源:三湘都市报
“事故第一现场造假;一起事故,多家索赔;带险投保;酒后出险找人代替……”在我国,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以车险市场最为突出,骗赔手段花样百出。在湖南,此类情况也日益突出。 为此,我省正酝酿建立骗保“黑名单”,目前显示这个名单超过600名车主。这些车主将被纳入全省信用建设体系,其不良记录将影响办理贷款、消费等。
豪华车造假骗赔多
“车险欺诈具有隐蔽性、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目前常见手段包括以下4种:事故第一现场造假;一起事故,多家索赔;带险投保;酒后出险找人代替等。”中华联合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总部客服服务部主任汤再荣告诉记者。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高档车造假,主要是一些行驶时间比较长、车况较差的豪华车,如宝马、凌志等通过伪造事故第一现场骗保。这些案件的案值一般在5万元左右。”汤再荣对记者说,该公司仅仅在去年,已经查处的豪华车伪造现场骗取保险的案件就有10多起。
此外,汤再荣告诉记者,2006年,该公司在长沙地区车险现场查勘共查处假案160起,涉案金额86万元,通过督察岗调查共查处骗赔、诈赔案件16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80万元。
办骗保案费时费力
发现投保人有骗赔行为时保险公司该怎么处理呢?记者从公安部门得到的答案是:原则上要以具体案情为依据,保险公司可先打110报警,待警方初步调查后再作决定。涉案金额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但这样的诉讼案往往耗时耗力,从立案到结案通常得半年左右。
也有人认为,目前法律环境下,骗赔失败可能受到的惩罚,相对于骗赔成功的获利而言,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
“保险诈骗罪”我省未开“铡”
据记者了解,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保险诈骗罪”这个罪名真正成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界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诈骗进行惩治有些困难,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二是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较高,以1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1万元金额以下的可疑“保险诈骗”从法律上来说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小额诈骗行为如何约束是一个新课题。就目前来讲,我省尚无因骗保而以“保险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当然,从国际成熟经验看,理赔管理主要还是依靠经济手段。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费率与个人信用信息挂钩。”湖南保险监督管理局财产险处处长曾静对记者说。
骗保车主将全省“封杀”
“听说保监局方面正在准备一些骗保黑名单,争取过年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诚信网。”某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名单的规模据说将超过600人,来源主要是各家公司上报。
“以前,主要是各家公司对自己公司查处的假案当事人处理是拒赔并将该客户列入本公司的客户‘黑名单’。“曾静对记者说,而今后则是将这些信用不好的车主纳入全省信用建设体系,他们的这些不良记录也将影响其今后办理贷款、消费等业务。
“我们现在确实在做这项工作,但是具体的规模还没有确定。”曾静间接证实了民间的这种传闻。
质疑:执行“封杀”将遭业内阻力
但是,也有保险业内人士,对于“黑名单”打击骗保的实际效果提出质疑。
“按照目前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车险业务依然是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板块,也是竞争最激烈的业务。现实的情况是,甲公司的‘黑名单’客户已经是乙、丙公司争取的客户对象,‘黑名单’客户并不能在行业内遭‘封杀’。”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经理告诉记者。
此外,据记者了解,在国外通行的给“黑名单”客户加保费费率的做法,目前在国内也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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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专心论坛(2007-02-07 13:00:22),[首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