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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民工讨薪被驳拆走仲裁委招牌抱回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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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深圳一男子因辞职后拿不到押金和当月工资,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男子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不予受理。男子为出口气逐拆走仲裁委员会的招牌步行一个多小时带回家。律师认为,男子此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他要回招牌。

张百宁把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扛回了家。本报记者单增辉摄

深圳一男子因不满相关部门驳回其诉求,抱着招牌徒步一个多小时回家

奥一网讯“我就是要出口气!一切后果我自己来承担。”前日上午,39岁的张百宁因不满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驳回其讨薪诉求,一怒之下,拆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招牌,并徒步一个多小时将招牌带回家。前晚,当记者见到张百宁时,他仍显得非常激动。

欲讨回当月工资与押金

张百宁来自甘肃庆阳,4年前来深务工。2003年11月,他以电焊工的身份进入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工作性质原因,他必须经常加班加点蹲在地上焊接,到后来患了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治疗后,2004年9月,张百宁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结清当月的工资并退还押金。张百宁说,在递交辞职书后,公司一拖再拖,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他只好去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上访,而信访办则建议他到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而福田区仲裁委则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张百宁说,当时自己提供的证据包括印有百分百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和工资单,福田区仲裁委认为他提供的证据上未盖有百分百公司的公章,因此不予认可,而张百宁拿出自己的工作证,翻开背面,上面却盖着百分百公司的公章。于是,张百宁找到福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建议他先行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调解,张百宁只得再次到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上访,并要求深圳市仲裁委对他的情况进行仲裁,但一直没有回音。

一年过去了,2006年1月18日,张百宁又一次向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后者作出的裁决仍是不予受理。

最终,张百宁通过福田法院将百分百实业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以他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界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张百宁的诉讼请求。张百宁不服,继续上诉,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2月1日作出判决,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张百宁的请求。

不能上公车徒步抱回家

面对两次败诉,张百宁百般无奈,把最后的希望放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身上。前日上午9时,张百宁来到位于深南中路新城大厦的劳动保障局信访办,信访办工作人员让他去行政复议办公室试试看,他来到办公室,讲明了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办公室不可能再进行复议。

张百宁几乎万念俱灰。“我当时想,如果不是因为仲裁委对我的请求不予受理,我也不会弄成这样!”当他走到楼下,看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时,怒火中烧,便上前将牌子拆了下来。

由于不能上公车,张百宁便抱着牌子徒步沿深南大道走上华强北路,再转到红荔路,最终拐上莲花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行走后,回到了自己在布尾村的出租屋。

当记者问他是否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张百宁说,“为这个事情,我弄了两年多,到头来还是得不到解决,到现在我已经不想解决了,就想出口气!如果有什么后果,我宁愿自己来承担。”

劳保局已与其电话沟通

新城大厦的保安不久就发现了仲裁委的牌子不见了,大厦保安四处找了一上午没找到,就报了警。

昨日上午10时多,记者来到新城大厦12楼张百宁去过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张百宁仍有印象,“根据规定,法庭作了判决,我们就不再进行复议。”一工作人员说。

仲裁委的牌子被拆走,给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也带来了很多烦恼。面对记者的采访,仲裁院林院长称,“这肯定是一个政治事件!”并表示派出所已经立案,相信公安机关的公正和破案能力。

记者联系了百分百公司。据该公司总经理陈浩介绍,公司事实上已经发放了他的全部工资,而且他在去医院治疗的十多天期间,也并没有和公司打招呼,以至当时公司上下都以为他已经离职。

陈浩告诉记者,张百宁性格内向,比较偏执,爱认死理。去年2月,他就曾拿着水果刀来到公司门口,而且身穿白大褂,上衣写着“讨薪”和“无良”一类的字眼,给公司形象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深圳法制报曾作报道)

昨晚7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工作人员通过记者得知张百宁的情况后,与张本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而张百宁则表示,只有在劳动保障局帮他解决了问题后,他才会归还牌子。

■律师说法

此行为明显过激

对于张百宁拆走政府招牌的行为,广东省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辉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者有“六不准”,而拆走政府招牌并没有明确在“六不准”之列,但张百宁的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其拿回招牌,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百宁拒不归还,公安机关可介入,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若仍然屡教不改,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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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yskw(2006-12-28 13:48:43),[首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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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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