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开始: 河南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黑案内幕:打黑成“黑打” Gwaiter.com 这起被信阳方面称为“我市截止目前涉案人员、涉嫌罪名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法律专家分析后认为,王伍等人不但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而且一审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去甚远。 淮滨县的王伍等27人涉黑案,从打黑变成“黑打”,再次将“中国式黑打”的运动式执法、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机制失衡等问题暴露无遗。 一、运管所“沦陷” 王伍,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系河南信阳市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2011年7月9日,王伍被刑事拘留。当年7月15日,11名运管所职工、王伍的同事接到运管所领导开会通知,他们在会场被警察带走。 2012年9月26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罗山提出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王伍等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 2012年10月2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判处王伍有期徒刑24年。 同案的其他26人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其中包括淮滨县运管所11名职工。 淮滨县运管所如此多的职工集体涉黑,这在淮滨乃至信阳引起轩然大波。这11人中,有8人曾是优秀复员转业军人,其中多人曾立功受奖。 职工家属就此发出疑问,这些当年表现优异的复转军人,转业后能够到交通部门工作,毫无疑问,他们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在各方面都是也是历经考验的。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果他们都是“黑社会”,那么交通局是什么?淮滨县政府又是什么? 更让家属不能接受的是,运管所职工上路罚款是王伍等人涉黑的重要罪状之一。 家属认为,运管所及运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给各乡站下达有罚款任务,且罚的越多各乡站返还的越多,这是王伍等人上路查车的重要原因。 家属称,运管所职工依据《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两部法规管理车辆,被查处的车辆均存有一定的违反两部法规的行为。既然王伍等人上路查车是执法行为,又怎能认定这一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说他们是借行政执法为名私吞公款,为什么还要开票,还要将罚款上缴国库和上级部门? 二、运动式打黑 这起“信阳最大的涉黑案件”从侦办阶段就存在问题。该案不是发现问题后进行侦办,而是先定性,先抓人,然后找证据。 王伍的代理律师、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刘德法律师称,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时严重违法,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王伍于201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第二天起在淮滨县散发大量传单,要求群众尤其是大车司机主动揭发王伍等人的犯罪行为。落款处留有办案民警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同时,侦查机关利用手机信息平台向当地手机用户大量发布内容为“主动揭发王伍罪行”的手机信息。 淮滨县公安局在网上发布的《致广大网民关于王五涉黑的公开信》也提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或提供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律师称,这种举证行为本末倒置的行为,是典型的运动式打黑方式。这和重庆系列打黑案的逻辑是一脉相承。 正如重庆打黑运动中,李庄被抓后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告诉你,大三长已经开会决定了,必须把你送到监狱里去。”中国司法体系设置的公检法各司法机关,本来应该处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地位,但在信阳各司法机关办理王伍涉黑案中,却步调出奇地一致。 2012年1月17日信阳中级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信阳中院受理王伍等27人特大涉黑案件》一文披露了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相关要求。文中称:“受理此案后,信阳中院高度重视,按照市委政法委、院领导有关要求,抽调骨干力量会同本院有关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并多次召开庭前预备会,精心制作了庭审预案,对有关人员的任务和职责作出了明确分工,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调查得知,给信阳中院提要求的信阳市委政法委书记刘长根,同时身兼信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三、刑讯逼供 与前律师李庄代理的重庆龚刚模涉黑案相似,“刑讯逼供”四个字在淮滨王伍涉黑案中阴魂不散。 2012年9月26日,王伍涉黑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同案人王进喜在法庭上当庭陈述了他被吊打两天两夜的经过。王进喜陈述,2011年11月23日上午,警方将他带到一个宾馆,他的双手被从背后铐住,被迫跪在地上,警方对他拳打脚踢。要是回答不满意,就被吊起来打。被人拿针扎指尖,用钳子拔头发。反反复复折腾到25日,王进喜再也不敢提任何异议,警方写啥是啥,随意增减,王进喜连看笔录的机会都没有,只有签字。 被告人王伍告诉律师,他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警方罩住他的头,将他带到罗山县看守所,由一名干警进行讯问。而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是不能单独讯问的。审讯完毕后又有一个人宣读了刑拘证,说涉嫌聚众斗殴刑拘。王伍不服,没有签字。审讯后四点多左右,他被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本来身体很正常的他因饱受摧残,检查结果却是心跳过速,每分钟达130次。血压高压160,低压100。罗山看守所看到病情严重不同意收押。返回途中王伍感觉心脏不适,要求看医生,公安人员不予理睬。转到信阳第二看守所后,看守所坚决不收。公安人员又把王伍带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重新检查。检查结果心跳每分钟108次,血压高压140。第二看守所的医生在收押人员的单子上签了“不予收押,最后请示领导同意后才安排收押”。 同案人尚林俊反映,被四名公安人员轮流拷打了24小时。他们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胁迫下签字画押的。 对重庆黑打案深有了解的李庄,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说:“记住:凡是有刑讯逼供的地方就会有冤假错案,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大多有刑讯存在。” 四、司法失守 2012年9月26日,王伍一案开庭审理时,实到被告人27人,开庭仅仅一天就结束收场。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证过程中,各被告人在自我辩解及被告人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多次被审判长、审判员阻止不让发言。 据王伍律师刘德法称,对于王伍提供的在法庭外等候的证人,审判长以时间紧张为由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根本上不能得到查清。所谓的庭审完全是做样子走过场,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程序上严重违法。 记者查阅王伍案的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发现,很多事件的描述很像写小说,连具体的发生时间都没有(或者没有查清),如: “199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王伍以刘四兵砍伤其侄子王大恒(另案处理)为由,带领王大龙等人到淮滨县城寻找刘四兵报仇…..” “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和举到王伍沙场找到王伍商谈沙场事宜,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王伍对李和举进行辱骂…….” “2011年5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害人吕颂夫妇驾驶皖K3X843的瑞沃农用车拉着一车砖头同阜南县往淮滨县马集镇运送的途中,经过王家岗乡街道时,遭到被告人王伍、王大龙、郑伟伟等人拦截和追赶……” 这么多案件连时间都不具体,信阳中院竟然能据此做出司法判决。 五、专家说法 法律人士称,信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伍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九大硬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大特征分析,逐条否定了王伍等人的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 4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在北京邀请了多位全国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就王伍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王伍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六个违法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不能作为认定王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 其一,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违法行为事实严重不清,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作为王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 其二,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违法事实,由于该案发后,王伍已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此又将该行为认定为王伍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成为认定王伍等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 其三,一审判决对于第三起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此行为中被围攻的派出所所长任行超和指导员辛刚都曾经证明王伍案发时不在现场,但是一审判决没有采信;其次,本案四个证人的证言出现巨大分歧,事实严重不清,不能算作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四,一审判决对于第四起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即使王伍的不当言辞影响了财政局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仅是其个人在处理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一审判决认定涉黑犯罪的证据 其五,一审判决对于第五起行为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王伍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以大额罚款勒索违章运输的司机。所获罚款都有相应票证并上缴国库,所勒索钱物归个人所有,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款物归组织所有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作为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使用。 其六,第六起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一个孤立的强迫交易行为,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作为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使用。 专家论证会的结论是: 1、王伍等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一审判决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黑社会性质无关。 3、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与证明王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去甚远。 六、淮滨乱象 淮滨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淮河中上游。因地处淮河之滨而得名,属国家级贫困县。当地人称,地方官场乱相纷生。 据知情人透露,王伍等人被“涉黑”另有原因。不久前,淮滨县交通局违规调整运管所干部,任命多名有前科的人员,受到王伍等人反对和举报。上级组织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所反映问题确实存在,就撤销了淮滨县交通局对这些官员的任命。但交通局领导无视上级文件和命令,仍让这些人在岗位上工作。这些人也秘密收集“黑证”,对王伍等人伺机报复。 王伍的家属也分析称,多年前,淮滨人李培涵因个人纠纷打伤王伍。李培涵为逃避法律责任,通过各种途径要与王伍私了。其中公安机关的领导也找王伍说情希望私了,但都遭到了王伍的拒绝。公安机关个别领导就借打黑之名行报复之实。试图把王伍等人打成黑社会团伙。 记者从其他渠道得到消息称,数年前,王伍与一固始投资商合伙参与淮滨县某乡新农村开发,后发生经济纠纷。但投资商是淮滨某主要官场的亲戚,该主要官员因经济利益迁怒于王伍。这也成了王伍“涉黑”的主要因素。 总0跟贴⇩ 作者:专心论坛(2013-05-07 12:29:12),[首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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